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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3 17:30:1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93629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延期入学书面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各系组织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复查,院卫生室组织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各系书面报教务处,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院医务室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务室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一周内由所在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各系在注册的同时,报交教务处本系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一份。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教育培养费🏃🏻‍♀️,并凭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按入学年份及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无论学生在校期间有何学籍变动,学号不得改动。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0️⃣,考核成绩由各系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存档,同时,各系存留一份👨‍⚕️,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1.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2.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考查课统一进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考查课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经所在系部同意,在期末考试前一次课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按五级制📉,即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3.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不组织统一考试,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的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如需单独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应请假。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应当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后🧛✧,于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对请人代考或为他人替考者、合谋作弊情节严重者以及入校以来累计两次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进行补考。经补考后🧙⛓,学年累计仍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降级一次。

第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课程的选免修。

学生留、降级前成绩考核合格的课程,经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对未批准免修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新的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选免修课程原则🦶。

1.免修:考试课成绩必须75分以上(含75分);考查课成绩必须60分以上(含60分)👶🏽;课程内容和学时有差异的(一般不超过4学时),须经现任教师审核,并签署是否免修意见;劳动课及实训课不允许免修🧔。

2.选修:学生若学有余力,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但一般一学期选修课程以不超过四门为原则;选修的考试课成绩必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考查课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方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达不到60分以上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选免修程序🧑🏼‍🚀。

1.留级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生效⌚️。

2.选、免修课程确定后🏣,由系向任课教师、学生发放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书🧙🏿‍♂️,一式两份(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的,须附医院证明)👫🏻。所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查同意,附拟转入学校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对转入外校的学生,我院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经教务处审查有关转学材料,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转学的具体手续🙋🏻‍♂️,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必须由所在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按规定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复学。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第二次留🧖🏻‍♀️、降级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不适于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系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到学校各部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成绩全部合格者,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报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则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因成绩不合格退学🧑🏽‍🍳🧎🏻‍♀️‍➡️,其学费按学期结算(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对违纪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5.开除学籍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取消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重修

第三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书考核不及格者,均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五条  课程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达到留、降级要求者,则按留、降级规定处理❤️‍;不符合留、降级要求者,则需参加毕业前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六条  重修由各系负责组织,采用跟班听课或集中培训两种形式,一般在毕业学期进行🏊🏽‍♀️,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三十七条  相关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重修需要重复利用教育资源,应根据教育成本收取一定教育补偿费。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并取得一定的专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的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经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申请,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结、肄)业证遗失不予补发,经学校查证属实者🩸,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需学历证明书的可以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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