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地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全校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调整与改造😕、实践教学设施配置、重点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论证和评议。 第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调整与改造👩🏽🚀、实践教学设施配置、重点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院系两级主要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同时吸收行业企业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导或专家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四条 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学管理人员🤼♀️、各专业领域的优秀“双师型”教师,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要有足够能力和精力参与专业建设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9~1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可增设1~3名行业企业专家或业务技术骨干任委员🐏。 第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系实际需要确定,也可指定专人兼职从事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任届期满,由教务处酝酿提出下一届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任届期满💩👩🏽🍳,由各系酝酿提出下一届人选,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行文公布👯♂️。聘请校外的名誉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勤于思考,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业务技术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历😳,能够履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评议🦹🏼♀️。 (二)负责学校专业增设👨🏻🎨、专业调整、专业改造的论证和评议。 (三)负责学校专业实践教学设施配置的论证和评议。 (四)负责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的论证和评议。 (五)指导各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制定审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建立校企长效合作机制。 (七)调研论证社会人才需求🧖🏿♂️⛅️,提出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建议意见。 (八)协调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专业增设、专业调整🛩、专业改造的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系专业实践教学设施配置的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系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和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负责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组织落实🤞🏿,探索建立校企长效合作机制💗。 (七)深入调研社会人才需求👊🏼🙆🏼♂️,提出本系各专业的年度招生计划🥵。 (八)组织落实各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 (九)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开展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攻关等社会服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五条 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重点落实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的作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校企双方合作🩸,促进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
第五章 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七条 校外委员所在单位享受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与学校合作开发应用技术研究🖥,优先挑选毕业生👨🏼🦰,优先获得学校的人才培训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根据校外委员的工作实绩,学校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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