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严格⏳、科学地组织考核,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增强教师的责任感,端正教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形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可闭卷或开卷📼🏃♂️。采用口试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须提供记录考试过程和结果的材料🚶🏻。 第五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特殊情况的经教务处同意后考试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为促进考试形式的改革🦋,注重素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校提倡考试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形式改革👩🏿🚀,由教师提出考试形式的改革方案,征得专业或教学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命题与试题(卷)库建设 第七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命题内容包括本课程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含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八条 命题遵循“覆盖面广👨🏻🏫、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覆盖面广🤷🏿🫵🏽:符合课程标准中对知识、能力的教学要求,涵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类型多样:可根据考试形式和课程特点💇,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问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多种题型组合,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4~8种为宜,避免试题类型单一👩🏻🦯➡️。难度适宜🎷: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70%左右,综合知识和综合能力20%左右,拓展知识和能力10%左右的比例确定试题难易程度🙋♂️☂️。学生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九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由课程归口系(部)组织统一命题。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指定命题教师编制三套难度相当的试卷(A、B👍🏽、C卷🥀,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指定有关教师审题,教学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规定时间交教务处。 第十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系(部)对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卷)库。 第十二条 实行试卷命题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及难易适当。 第十三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要追究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试卷格式。按学校规定的格式打印题样(试卷模板见教务处网站)🏌🏿♂️。每门课程分别提交A、B两套试卷及标准答案🐔,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四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十五条 教师阅卷要严格公正👩🏼🍳,一律使用红笔🦸♀️,减分或加分标记清楚。同类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阅卷。 第十六条 评卷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试卷分析表》。教学系(部)负责人应定期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向命题教师反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𓀋,按《教师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经同意后,学校指定专人与评卷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评卷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写《更改课程成绩申请表》,经教学系(部)负责人审核后送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或“旷考”🤏🏻,对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期末考试的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三年后,过期试卷由各系部自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审核协调系(部)的考试计划,编制全校考试安排表下发至系(部)具体实施;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任组长➜🫣。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确定考试课程,组建命题🚣🏽♂️、审题小组🤹🏿♀️,安排考场🆖📇、监考教师,负责考场管理🦸🏼♀️,负责试卷的印制、封装、评定🤗、装订和保管等🧖🏿;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补考;上报考试违纪情况👱🏼;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最后一周为考试周,每个教学班每学期最多有4门课程安排在考试周进行考试。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周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需由系(部)提出意见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工作计划,编制出本单位的《考试安排表》并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然后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向系(部)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若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校领导🧑🏽✈️、教务处、系(部)、教学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系(部)考试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校领导、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成校考试巡查组,对各考区各场次的考试进行巡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做好考前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前各系(部)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和考场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六章 考场管理和考风考纪 第二十八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违纪舞弊现象发生👩🎤。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凭两证(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按旷考处理💺。 2.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 3.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及时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监考结束后按要求上报🤵🏿。
第七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系(部)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系(部)每天应有领导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每学期考试周期间,学校成立巡视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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